招聘歧视纠纷案
某银行某市分行在2006年10月2日刊登招录工作人员广告,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73米以上,女性身高1.62米以上”。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刘某(女)前去应聘,但因其身高只有1.5米,导致虽符合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面未被录用。于是刘某依照我国《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某市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广告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上述银行某市分行的招聘广告是典型的歧视行为,因为身高与银行职员的工作本身无关。但本案中刘某却只能援引我国《宪法》以歧视为由起诉。虽然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但由于《宪法》第3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