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个人信息纠纷
古某200年大学毕业,6月份在参加某私企面试时,被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签字并填写另一张表格。要求签字的表格是“公司情况告知书”,告知书中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要求填写的表格是“公司员工求职登记表”,表中的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有无男(女)友、男(女)友所在地等问题,古某拒绝填写该登记表,认为单位这种行为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单位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者也应按照单位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不愿意填写则不能录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中,该私企采用“公司情况告知书”和公司员工求职登记表”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和行使知情权的做法很好地规范了招聘程序并保留证据,并且其要求劳动者告知的内容也都属于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状况。因此本案从法律上而言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实践中应予肯定的,并没有侵犯古某的隐私权。
上一条:
就业歧视纠纷
下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应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