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纠纷
作者:书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全书》 日期:2020-12-23 浏览

       2011年3月,北京某单位在该市某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处发出招聘广告。在招聘广告中载明:招聘财务人员2名,女性,已婚已育,30岁以上,需本地户口或提供本地户口人士做担保,5年以上财务经验。应聘者陆某,26岁,刚从老家河南某财经大学毕业,到北京后多次求职均无结果。陆某一天偶然翻到该单位上述招聘广告后,用手机把招聘广告及现场相关资料拍摄下来,前往劳动局举报投诉。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北京该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别、年龄、婚育、户籍方面的要求涉嫌就业歧视。按照《就业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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